question-icon 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资料时,看到‘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它具体指的是什么。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这种情况是怎么体现的呢?我想了解它的含义以及在实际里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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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物解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要理解这个概念,首先得明白合同解除和主物的含义。合同解除就是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结束,就好像原本双方约定好要做一件事,现在提前不做了。而主物呢,是在两个相互关联的物中,能够独立发挥主要作用的那个物。比如说,电视机和遥控器,电视机就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 当出现‘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这种情况时,意思是合同解除的效果不会影响到主物。即使合同被解除了,主物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举个例子,如果你买了一辆汽车和配套的车载导航,车载导航属于从物,汽车是主物。要是车载导航有问题,你因为这个解除了关于车载导航的合同,但汽车这个主物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你还是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和相关权利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如果因为从物的小问题就把主物的合同也解除了,可能会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所以法律明确了这种界限,让大家在交易中有更清晰的规则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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