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取保候审意味着什么?
我之前被取保候审过一次,现在又面临二次取保候审。我不太清楚这二次取保候审到底代表着什么,是情况变好了还是变差了?会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后果?我现在心里很没底,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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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次取保候审,意味着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二次取保候审可能有几种情况。一方面,可能是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之前的取保候审期限已满,而案件还未办结,所以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机关经过评估,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没有必要继续羁押。 不过,二次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不会被判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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