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

我在学习劳动关系相关知识,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有点搞不清楚。我知道有包括的主体,但特别想知道不包括的主体有哪些,因为这对理解劳动关系主体的准确界定很重要。希望能有人帮我解答下,哪些内容是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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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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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从劳动者角度来看,以下几类通常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首先是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例如,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到企业进行短期实习,这种情况下,他们与企业之间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次,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 从用人单位角度分析,一些不具有合法用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中的用人单位。比如,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个人承包经营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这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不能作为正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此外,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由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来调整,并非劳动关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也不适用劳动法调整,所以他们也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范畴内的劳动者。总之,准确识别劳动关系主体不包括的内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各类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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