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篡改医疗相关资料会怎样?
我去医院看病后和医院产生了医疗纠纷,后来发现医院可能篡改了病历资料。我想了解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篡改资料会面临什么后果呢?这对我维权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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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篡改医疗相关资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法规。这里的医疗相关资料,像病历等,是记录患者诊疗过程的重要文件,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从法律后果方面来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患者维权而言,医疗机构篡改资料会带来很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如果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法院很可能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这对于患者维权是非常有利的。也就是说,患者不用再像正常情况那样去费力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而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当发现医疗机构有篡改资料的嫌疑时,患者要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向卫生主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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