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但有付款记录会怎样?


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即便有付款记录,也不能改变虚开发票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比如,A公司和B公司实际上只发生了10万元的业务,但A公司却给B公司开具了20万元的发票,这多开的10万元就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该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虽然有付款记录,但付款记录并不能证明发票所对应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因为付款可能是为了掩盖虚开发票的事实而进行的虚假资金流转。比如,A公司和B公司为了虚开发票,A公司把钱打到B公司账户,B公司再通过其他方式把钱转回A公司,表面上有付款记录,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所以,付款记录在虚开发票案件中,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依据。不过,如果付款记录能证明部分业务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虚开的金额认定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一个酌情考虑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