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和二审原告陈述事实完全不一致怎么办?
我是被告,在我和原告的官司里,原告在一审和二审陈述的事实完全不一样。一审时说的是一种情况,到了二审又换了一套说法。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我该怎么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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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一审和二审原告陈述事实完全不一致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原告陈述事实属于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类型。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原告在一审和二审陈述事实完全不一致时,这可能会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如果发现原告前后陈述矛盾,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作出合理的解释。 如果原告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法院对于其陈述的可信度会降低。同时,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其他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因为单一的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对于被告来说,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法院指出原告陈述的矛盾之处,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驳原告前后不一致的说法。例如,如果原告在一审说某件事情发生在某个时间,而二审又改变了时间,被告可以提供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真实的时间情况。总之,法院会依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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