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会怎样?


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这是一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种情况下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对别人欠自己的钱,到了该收回来的时候,却不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去把钱要回来。比如,甲公司欠乙纳税人一笔货款,已经到了还款日期,但乙纳税人既不向甲公司催款,也不通过法律途径去追讨,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接着我们看看什么是代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规定已整合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税收问题中,税务机关就相当于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当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税款缴纳时,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去要求其债务人还钱。例如,丙纳税人欠税,同时丁公司欠丙纳税人一笔到期款项,丙纳税人不管,税务机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让丁公司把钱还给税务机关用于缴纳丙纳税人的税款。 而撤销权则是针对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欠税纳税人有这些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以保障国家税收。 总之,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税务机关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障国家税收的征收,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要求相关方履行义务,确保税款能够足额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