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


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割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简单来说,就是他人对我们的看法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比如,有人在网上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这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其次是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商家未经他人同意就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这就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再者是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有人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贷款等活动,这就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另外还有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如果有人恶意诋毁他人获得的荣誉,就侵犯了他人的荣誉权。 最后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比如,私自偷看他人信件、手机内容等行为,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