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中的票据行为包括了哪些事项?


在了解支票中的票据行为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和票据的权利与义务相关的一些行动。 支票中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等。 首先是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填写好支票,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把支票交给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这是支票产生的源头,出票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支票上记载必要的事项,如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如果这些必要事项记载不全,支票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是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当收款人拿到支票后,如果想把支票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就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来实现。比如,A把支票给了B,B又想把这个支票的钱转给C,B就可以在支票背面进行背书。《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虽然这里说的是汇票,但支票的背书规定也类似。背书必须连续,这样才能保证票据权利的顺利流转。 承兑一般不适用于支票。承兑主要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承兑。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如果支票的债务人不能按时付款,保证人就要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同样,支票的保证也适用相关规定。保证人需要在支票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签章等事项。 最后是付款。付款是指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当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总之,了解支票中的票据行为及其相关规定,对于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出票人、收款人还是其他相关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