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绝对权地役权?


绝对权地役权是一个涉及物权领域的法律概念。要理解它,我们得先从地役权说起。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权利性质上来说,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绝对权地役权就是具有绝对权性质的地役权。它意味着地役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这和普通的债权不同,债权通常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一般地役权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绝对权地役权”这样的表述,但从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规定来看,地役权具有一定的绝对性特征。 比如,当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权属发生转移时,地役权通常也会随之转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体现了地役权的效力不仅仅局限于设立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后续取得供役地和需役地权属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反映了地役权具有一定的绝对权属性。 在实际生活中,绝对权地役权也有诸多体现。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能更好地采光,与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乙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乙不得在其土地上建造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后来,乙将该土地转让给了丙,即使丙没有参与原来的地役权合同签订,但甲的地役权仍然可以对丙产生效力,丙不能违反原来的约定建造超高建筑,这就是绝对权地役权在实际中的体现。这种绝对权性质的地役权保障了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物权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