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什么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性质上来说,行政复议首先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它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机制,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这一目的,即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该企业认为这个处罚不合理,就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经审查,该处罚决定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该处罚决定,从而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此外,行政复议还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就像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一样。它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判断,并作出公正的决定。这体现了行政复议的司法性特点。例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复议机关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等多重性质,它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