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 首先来说聚众斗殴,它指的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般参与的人数较多,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甚至更多。这里的聚众通常是指三人以上,并且具有明确的斗殴故意和行为。比如,两伙人为了争夺地盘,各自召集一帮人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打斗,这就是典型的聚众斗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不一定是多人参与,一个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例如,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地对他人进行辱骂、殴打;任意损毁店铺的财物;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总的来说,聚众斗殴更强调多人之间的互相殴斗行为,而寻衅滋事更侧重于个人或多人的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两者虽然都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但在行为特征和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