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代偿取回权?


破产代偿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权利。简单来说,当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而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转让价款,这就是破产代偿取回权。 从法律原理上看,这一权利是为了保护财产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正常情况下,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等权利。但在债务人破产这种特殊情形下,其财产管理和处置可能出现不规范情况,导致权利人的财产被违法转让。此时,赋予权利人破产代偿取回权,就是让权利人能够从转让价款中挽回损失,保障其权益不受过度侵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当满足破产代偿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时,权利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该权利。管理人在接到主张后,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符合条件,就应当允许权利人取回转让价款。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情况,比如对转让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等,都需要根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权利人在行使破产代偿取回权时,要注意及时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