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判例拘束力原则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了英美法判例拘束力原则这个概念,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我想了解这个原则具体的含义、它在英美法律体系里是怎么起作用的,以及它对法律实践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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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判例拘束力原则,也被叫做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中一个十分关键的法律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遵循以前类似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把这些判决当作当前案件判决的依据。 在这个原则里,判例是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院判决。这些判决不仅仅是对个案的处理结果,还会形成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规则。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绝对的拘束力,也就是说,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例如,英国的上议院(现在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对英国所有下级法院都有拘束力。 同一法院的先例一般也具有拘束力。这意味着,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要遵循自己以前作出的判决。不过,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以改变自己以前的判决。比如,当社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以前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时,法院可以突破先例的拘束。 该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等。它让人们能够依据以往的判例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保证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虽然英美法系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有系统的成文法典,但该原则是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法律传统确立下来的。比如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和演变,已经成为英国普通法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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