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享有优先留置权?


优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要想享有优先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意味着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比如基于合同关系。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乙基于修理合同合法占有了甲的汽车。这里的占有不包括不动产,只有动产才适用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而债务人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比如,约定的还款日期是下个月,在这个月债权人就不能因为担心债务人未来不还款而留置其动产。 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某种内在联系。比如前面提到的汽车修理,乙为甲修理汽车产生了修理费用,这个费用债权就是因为修理汽车这个占有动产的行为而产生的。若两者之间没有这种牵连关系,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另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不得留置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人不得留置债务人的动产,那么即使满足了前面几个条件,债权人也不能行使留置权。 当满足以上条件后,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优先留置权。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