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该如何适用?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了一个情况,有个客户拖欠我货款,我手里还留着他一部分货物。我听说有留置权这么个东西,但是不太清楚具体咋用。我就想问问,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用留置权,留置权到底该怎么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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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适用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一般来说,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你为他人保管物品,对方不支付保管费用,你就有权留置保管的物品。 适用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像你做生意时合法持有客户的货物这种情况,就符合这一条件。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对方应该还钱的时间到了,但还没还。比如你和客户约定了付款时间,过了这个时间他还没付货款,就满足了这一条件。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通俗来讲,就是你手里的货物和对方欠你的货款是有直接关联的。 当满足这些条件后,债权人可以留置财产。留置财产后,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如果债务人在这段时间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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