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一个事儿,对方找我加工一批货物,我完成后对方却拖着不给加工费。我听说我这种情况好像能行使留置权,但是不太确定,想知道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我这情况符不符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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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是指这种占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比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了债务人的相关动产。像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在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时,就可以合法占有定作人的加工物。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却还没有履行债务。如果债务还未到约定的履行期限,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对该动产的占有而产生的。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基于运输该货物而产生的运费债权,就与该货物有牵连关系,承运人可以留置该货物。 回到您的情况,如果您是基于加工承揽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货物,对方到期未支付加工费,且加工费债权与该货物有牵连关系,那么您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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