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结婚了,但最近发现另一半好像和别人住在一起。我不太清楚,到底怎样才算法律上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我想弄明白这个概念,看看另一半的行为在不在这个范围内,好决定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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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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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显然破坏了这种忠实义务,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 为了判断是否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是“不以夫妻名义”,这和重婚有明显区别。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 其次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的、短暂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不能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强调的是一种相对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比如两人连续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居住在一起,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在经济上有一定的往来等。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准确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对于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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