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是什么?


合同的保全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合同保全的两种主要方式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A欠B钱,C又欠A钱,A却不向C去要,导致A没办法还B钱,这时候B就可以直接向C去要属于A的那笔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其次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比如A欠B钱,A却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C,这就可能影响到A偿还B的债务,B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A送财产给C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它赋予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干预的权利,避免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通过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