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概念上看,这里涉及到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比如甲借给乙钱,乙不还钱,但乙对丙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此时甲就有可能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赌债等,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次债务人有债权,却一直不采取任何催讨措施。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满足这些条件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一旦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就需要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总之,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但在行使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