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怎样处理拖欠工资的个人和单位?


劳动监察大队是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部门,当遇到个人或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时,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时,劳动者要提供一些基本信息,比如自己的身份信息、用人单位的信息、工作情况以及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等。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会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告知投诉人理由。 如果投诉被受理立案,劳动监察大队会展开调查。他们可以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还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通过调查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一旦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拒不执行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个人拖欠工资的情况,如果该个人是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主体,劳动监察大队也会按照类似的程序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