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赔偿,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刑事赔偿,通俗来讲,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要是国家机关在办刑事案件的时候做错了事,给咱老百姓造成了损失,国家就得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能够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
接下来看看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
首先是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如,公安机关错误地把一个人拘留了,后来发现抓错了,这个人就可以要求赔偿。还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情况,也都属于侵犯人身权需要赔偿的范围。
其次是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例如,公安机关错误地查封了公民的合法 财产,导致公民遭受损失,就应该进行赔偿。此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也需要进行赔偿。
不过,也有一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等情况。
总之,刑事赔偿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我们遇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争取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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