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们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起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概念。 首先是刑事证据的收集。这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收集证据的主体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同时,辩护律师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其次是刑事证据的保全。它是指为了使证据的证明价值保存下来,对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采取妥善的保管和固定措施的活动。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变质、变形等情况的发生。常见的证据保全方法包括拍照、录像、制作笔录、封存等。例如,对于一些易腐烂、变质的物证,就需要及时采取拍照、封存等保全措施。 然后是刑事证据的审查。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以判断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审查证据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包括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等。《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者可能是非法取得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 最后是刑事证据的运用。它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活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如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等。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全面审查原则要求对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不能片面地只考虑某一方面的证据。在运用证据时,要将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准确无误。 总之,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