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的抗辩权是什么?


航空运输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下面将详细介绍三种常见的抗辩权。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航空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有支付运费的义务,承运人有运输货物的义务,若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当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时,承运人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运输货物。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先支付部分运费,承运人再安排运输。若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进行运输操作。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航空运输合同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托运人)发现承运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按时安全运输货物,在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运费等义务。 总之,航空运输合同的抗辩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当事人在行使抗辩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应当注意避免滥用抗辩权,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