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经济赔偿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当婚姻中出现上述情况时,无过错的一方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这里所说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偿,像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创伤等。 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越严重,赔偿数额可能越高;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也会影响赔偿数额;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越大,赔偿数额可能相应增加;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经济能力较强的过错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如果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是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使其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