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在法律领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通俗来讲,证据就像是一把钥匙,帮助法官打开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大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比如在法庭上讲述事情的经过。书证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像合同、借条等。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事故现场的损坏物品。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关于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证据的效力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来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形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所以,当我们收集和提供证据时,要尽量确保证据具备这三个特性,这样才能提高证据的效力,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