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也被叫做一般保证,这是一种在债务关系里很常见的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时,才轮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一般担保,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张三找李四借了一笔钱,王五作为一般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要是到了还钱的日子,张三有能力还钱却不还,这时候李四不能直接要求王五还钱,而是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去法院起诉张三,等法院强制执行张三的财产后,还是不能还清债务,才能让王五承担剩下的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需要先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要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一般保证区别于连带责任保证的重要特征。先诉抗辩权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一些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了解一般担保的这些内容,对于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保证人或者债权人的人来说,都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在担保行为中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