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为您解释。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比如一些公司没有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就擅自开展吸储业务。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公开性是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比如某些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宣传自己的高收益投资项目,吸引不特定的人群参与。 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很多非法吸储单位会承诺投资者高额的利息回报,年化收益率可能远高于正常的市场水平。 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是说吸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某几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广大群众。 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构成通常要求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比如公司决策层集体决定开展非法吸储活动,所吸收的资金都进入了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的运营等,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如果只是公司个别员工的个人行为,违法所得也归个人所有,那就不构成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远离此类违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