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包含哪些内容?


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签了合同的人没按合同做事,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应做的事情。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房,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这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例如,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罚则有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