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监视居住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有可能会被监视居住。我想了解一下办理监视居住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从提出到执行都有哪些步骤,每个步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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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办理监视居住的法定程序。 首先是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其次是决定程序。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再者是执行程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或盖章,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最后是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逮捕;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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