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到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且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这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像是一个‘大管家’,要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合同和普通运输合同有明显区别。普通运输合同一般只涉及一种运输方式,比如只通过公路运输或者只通过铁路运输。而多式联运合同则结合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像可能先通过公路运输把货物运到港口,再通过水路运输将货物运往目的地。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这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有着重要的责任和权利。 多式联运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出发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的衔接安排,运费及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实际操作中,托运人要准确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以便经营人合理安排运输。经营人则要按照合同约定,确保货物安全、按时到达目的地。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托运人首先可以找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经营人在承担责任后,再按照与各区段承运人的约定进行处理。 此外,多式联运单据也是多式联运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是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凭证,也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这就为货物运输的流转和交接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总之,多式联运合同在现代物流运输中起着重要作用,明确其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