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赔偿诉讼,听说在这类诉讼里原告要负举证责任。我不太明白这具体是什么意思,是要我拿出所有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有过错吗?这个举证责任具体是怎么回事,我该怎么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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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负举证责任是指在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而提起的赔偿诉讼里,原告需要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通俗来讲,就是原告得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情况。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原告要证明几个关键方面。首先,要证明自己和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证明自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个店铺进行了查封,该店铺的经营者就和这个查封行为有利害关系,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其次,原告要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性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或者超越了法定职权等情况。例如,行政机关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对公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这就可能存在违法性。 最后,原告还需要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情况,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等。比如,因为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企业停产,企业就要证明停产期间的经济损失,像员工工资、设备闲置损失等。 不过,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比如行政机关销毁了关键证据,那么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被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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