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指的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或丧失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不让罪犯在一段时间内行使某些和政治相关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就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就无法行使。 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在这些机关中担任职务。 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里限制的是领导职务,不过即使不是领导职务,也可能会受到相关限制和影响。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有两类。一类是附加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比如某些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总之,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