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不太明白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概念。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经常看到这个词,不知道它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况,是在什么范围内要承担刑事责任,什么范围内不用承担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详细内容。
展开


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也被叫做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其他犯罪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几种犯罪行为上,这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对于其他犯罪行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体现了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智力和认知能力有了一定发展,但还不完全成熟。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只对这八种严重犯罪负责,而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也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他们在精神状态影响下,部分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对于犯罪行为要负责,但考虑到其精神状况,处罚时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