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指的是什么,以及如何解除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一种婚姻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原本成立的婚姻,因为一些法定的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让这个婚姻关系好像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一般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这些疾病可能会对婚姻生活和另一方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如何解除可撤销婚姻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证明胁迫行为存在的证据,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或者证明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然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经过审理,认定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就会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此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例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同样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