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界定的范围是什么?
我去医院看病,治疗后感觉效果不好,怀疑可能是医疗事故。但我不太清楚医疗事故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哪些情况算医疗事故,哪些不算。想了解下医疗事故界定的具体范围,好判断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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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首先,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则是在这些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比如医生、护士等。 其次,要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医疗活动的安全和规范,医生和护士等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例如,手术前应该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但医生没有这样做,就属于违反了诊疗规范。 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最后,必须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这种损害后果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如残疾、功能障碍等,也包括精神上的痛苦。而且损害后果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因为他们的过失行为才导致了患者出现损害后果。 不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比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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