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指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指在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先尝试通过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来解决问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直接提起诉讼。这一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尊重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给公司自行解决问题的机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首先,股东必须先以书面形式请求相关机构或人员提起诉讼,这是前置程序的必要步骤。其次,相关机构或人员在收到请求后有一定的处理期限,如果拒绝或逾期未处理,股东才有进一步的权利。最后,“情况紧急”是一个特殊的条件,如果出现不立即诉讼公司利益将受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股东可以不经过等待期直接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保障公司正常治理和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既给了公司内部解决问题的空间,又在必要时赋予股东直接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自己的诉讼行为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