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具体是什么?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股东想要把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保障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影响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呢?一般是在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这里的“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是关键条件,如果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通常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比如,甲、乙、丙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丁,这时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又该如何理解呢?同等条件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其他股东只有在这些条件与外部受让人相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例如,外部受让人愿意以100万元现金一次性支付购买股权,其他股东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也需要满足同样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也有一定的行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通常,如果股东接到转让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三十日)作出是否购买的答复。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未答复,就可能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过,优先购买权也有一些限制。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优先购买权有特别规定,那么就需要按照公司章程来执行。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比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或者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此外,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是因为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原因,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虽然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需要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行使。 总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但在行使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时要注意行使的条件和期限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