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印花税的基数是什么?
我在做企业财务工作,最近申报印花税时,不太清楚该按照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印花税。想了解一下,在不同的应税凭证情况下,交印花税的基数是怎么确定的,有没有什么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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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确定交印花税的基数,也就是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这在不同的应税凭证中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对于应税合同,如果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例如,一份购销合同中,货物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若合同未分别列明价款和税款,那么计税基数就是113万元;若分别列明,计税基数就是100万元。 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比如订单、要货单等,也需要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另外,如果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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