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转移的内容有哪些?


社保转移指的是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转移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简单来说,个人账户里的钱会全部跟着转移,而单位缴纳进入统筹账户的部分,会按一定比例转移。 其次是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的转移。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参保手续时认可其原参保(合)时间。此外,个人账户余额也会随之转移到新参保地。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转移,因为这三项保险主要是在参保地享受待遇。其中,工伤保险是即参即享,生育保险通常要求在当地连续缴费一定期限才能享受待遇,而失业保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在参保地申领失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