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我在经营一家店铺,会销售商品同时还提供相关的安装服务。我不太清楚这种既卖东西又提供服务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想了解一下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有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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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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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这里的“一项销售行为”是判断的关键,强调这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是基于同一项业务活动发生的。 打个比方,一家空调销售企业在向客户销售空调的同时,还为其提供空调的安装服务。销售空调属于销售货物,而安装服务属于提供服务,这就是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简单来说,就是主要业务是卖货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按销售货物交增值税;如果主要不是卖货的,混合销售行为就不按销售货物交增值税。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规定,比如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等,要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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