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节?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法定指定辩护情节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实际法律情况中,哪些情形是明确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节的,能帮我解释一下这方面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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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指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为了保障那些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提供指定辩护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批准的情况外,其他情况通常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节。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因为自己不愿意委托辩护人,但又不符合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条件,就不会被法定指定辩护。还有一些轻微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委托辩护人却不委托,也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的范围。总之,判断是否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节,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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