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费用遵循什么原则?

我最近要去法院打官司,但是不太清楚诉讼费用方面的规定。想知道诉讼费用一般是按照什么原则来确定和收取的,这些原则对我打官司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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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费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在我国,诉讼费用的确定和收取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败诉方负担原则。这是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简单来说,如果一方在诉讼中败诉了,那么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该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让败诉方承担费用,对其不当的诉讼行为或者不合法的主张进行一定的经济制裁,同时也能鼓励当事人谨慎行使诉权,避免滥诉行为的发生。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败诉,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其次是按比例分担原则。当双方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诉讼费用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在一些侵权纠纷案件中,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的比例来确定各自承担诉讼费用的份额。这种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的精神,能够准确反映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际责任。 再者是协商负担原则。在调解结案的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原则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了双方当事人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同时在协商不成时,法院的介入又能保证诉讼费用的合理分担。 另外还有原告预交原则。在诉讼开始时,通常由原告预先交纳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最终的负担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这一原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最后是自行负担原则。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这体现了对当事人不积极履行举证义务行为的一种约束,促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 总之,诉讼费用的这些原则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当了解这些原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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