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不同遗嘱形式所需的手续: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人要自己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打印或让他人代写,写完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等。相关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同样要求见证人符合法定条件,以保证遗嘱的可信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因为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或伪造,所以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要及时用其他法定形式重新立遗嘱,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需要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然后出具公证书。不过,《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各种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