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明确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债务清偿和各方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通俗来讲,就是这些财产虽然在债务人手中,但它的真正主人并不是债务人,而是别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这部分财产不应被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其次,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这些物品是债务人用于担保债务的,当债务人破产时,如果担保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这些物品要先用来偿还担保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这些担保物有特殊的处理方式,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 此外,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如果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那么在担保物权范围内的部分也不属于破产财产。这是因为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使担保物发生了形态变化,其代位物依然要保障担保权人的利益。比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这里的优先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在满足优先权的清偿后,剩余部分才可能作为破产财产处理。相关法律对这些优先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总之,判断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