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工伤现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该怎么办?

我之前在工作中受了工伤,现在身体状况大不如前,没办法再像以前那样完成原工作岗位的任务。我很担心自己会因此失去工作,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我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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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调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时,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来妥善解决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这段时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则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程序,它的结果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关键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就意味着,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不用担心工资问题,单位应正常发放。如果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若被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为其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岗位工作,那么可以继续在单位工作。要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总之,劳动者因工伤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时,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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