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走逃下游补税补不起该怎么办?
我公司业务中遇到上游企业走逃的情况,现在税务要求我们下游企业补税,但数额巨大,我们实在补不起。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我们企业该如何应对这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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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中,遇到上游走逃而下游被要求补税且补不起的情况,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以及应对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上游走逃下游补税”的含义。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如果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税务机关会对下游企业取得的相关发票进行核查。若这些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下游企业就可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进而补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当遇到补税补不起的情况时,企业并非毫无办法。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自己存在特殊困难,比如财务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证明等,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另外,如果企业认为税务机关的补税决定存在问题,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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