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离婚协议上无债务,但后来有债务了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之前离婚协议里写着无债务,可现在突然冒出来债务。我很疑惑这债务该怎么处理,是要一起承担,还是对方自己负责?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具体该怎么应对,有哪些处理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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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来离婚协议上无债务,但后来有了债务,处理方式要先看该债务的性质。 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就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产生的债务,像为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产生的债务。按照《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就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哪怕离婚协议之前没提到这债务,只要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责任。比如离婚后发现,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名义为家庭经营借的钱,就属于共同债务,双方要一起承担。 然后是个人债务。如果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这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债权方借款时明知是个人债务,或者夫妻间财产是各自独立的情况,那这债务就由负债方自己承担。例如一方在离婚后因为自己的个人消费产生债务,和另一方就没关系。 另外,如果在离婚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共同债务,另一方知道后有权向法院申诉,请求重新分配财产和处理债务问题,而且故意隐瞒的一方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先确定债务性质,再按法律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相关概念: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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