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该怎么办?
我是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最近在处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时,遇到了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尝试联系当事人,但一直联系不上,不知道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
展开


在应急管理系统中,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了其他的送达方式。 首先是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应急管理领域送达参照该法规定),其目的是保障送达程序在受送达人拒绝时仍能有效进行。 其次是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或者相关单位代为送达。在应急管理系统中,就是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相关行政部门等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能利用其他部门的便利条件,使送达工作顺利完成。 再者是邮寄送达。通过邮政企业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种方式在无法直接送达且委托送达也不方便时较为常用,它借助了邮政系统的网络优势,能将文书送达至不同地区。 最后是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一般在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用,以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机会知晓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