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该如何扣留物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首先,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了“合法占有”,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物品,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 其次,当满足留置权成立条件后,债权人决定留置物品时,要通知债务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但一般来说,书面通知较为妥当,这样可以留下证据。通知的内容主要是告知债务人其债务已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将留置相关物品,并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再者,在留置期间,债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随意使用、处置留置物,要保证留置物的完好。 最后,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以留置物折价,或者将留置物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